新疆检察机关培育“种子”案例 强化精品意识 提升履职能力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作者:首席记者 王晨 发布时间:2022-01-19
A+ | a 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化解拖欠9名农民工工资案入选。这是2021年以来,新疆检察机关被最高检选用发布的第11个典型案例。近年来,新疆检察机关着力培育推荐“种子”案例,入选最高检选用发布典型案例从2019年之前的零个,增长到2020年的4个、2021年的11个,不断实现新突破。
“2021年,在最高检确定的60项案件质效指标中,新疆检察机关有33项指标位居全国前10,其中11项位居第一。新疆检察机关案件质效总体成绩走向全国前列,离不开典型案例的促进推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王秋丽说。
机制引导催生动能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培育工作,该院党组带头学习贯彻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引导督促全疆检察干警不仅要多办精品案、尖端案,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注重典型案例的日常总结积累、统筹整理编发。
2021年初,自治区检察院编撰了《新疆检察百佳案例汇编(2020年卷)》,对下指导检察机关办案,对上从中挑选“国家队”案例“种子”向最高检推荐。
目前,自治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刘冉升负责《新疆检察百佳案例汇编(2021年卷)》编撰前期的案例收集、汇总和筛选。“相关通知刚发下去,短短3天时间,各地州就上报了近500个案例,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热情高涨。”刘冉升说。
为有效培育产生更多典型案例,自治区检察院专门建立案例孵化培育机制,制定《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培育工作办法(试行)》,引导检察官强化精品意识,办案伊始就按照典型案例标准去办理。同时细化案例考评机制,修订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规则,对办理的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根据层级不同,在评先选优、检察官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合理倾斜。对当年未完成案例报送任务的进行负向考评,倒逼业务部门把好编写、推荐报送案例的规范关、质量关和期限关。
自治区检察院还引导检察人员聚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促进课题成果与案例研究双向互动。2021年,新疆检察机关共有2个涉公益诉讼类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转化为典型案例。
精品意识助力提升
典型案例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赖于全疆各级检察机关办出的大量好案子。
2021年,新疆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以开展专项活动为抓手,拓展监督线索来源,办理了一大批典型性案件,并在办案中同步培育出一批精品案例。
在乌市检察机关化解拖欠9名农民工工资一案中,检察机关依据与人社部门共同建立的根治欠薪协作机制,主动介入,调查了解案情,在发现行政机关没有违法行政行为、农民工诉求正当的情况下,为促成各方共同协商和解搭建平台,推动达成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共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新疆检察机关还借助援疆“东风”,用好智力支持,聚焦精准开展检察业务援助,特别是指导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打造精品案例工作。通过“一师带一徒”“跟班办案”“特案问诊”“点对点会诊”等援助模式,提升新疆检察人员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能力,强化精品意识和培育编写案例水平。
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由江苏检察机关的援疆干部及当地民事检察业务骨干组成的巡讲团,通过面对面讲解、手把手传授办案经验,指导帮助基层院办理案件,不断提高基层民事检察人员办案能力。
2021年9月,伊犁州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这份军功章里少不了援疆干部的奉献。”伊犁州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鹏雁说。
经验传承增强底气
在2021年最高检采用的新疆检察机关典型案例中,行政检察案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行政检察曾是检察业务“弱项中的弱项”“短板中的短板”,新疆检察机关如何在短时期内实现了突破?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徐艳玲表示,该部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不断提高行政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
在自治区检察院的示范带动下,各分州市院、基层院逐渐形成了学习典型案例提高办案能力、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办案实践的浓厚氛围。
2021年4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入选高检院发布典型案例。
该院检察官在职责中发现,辖区部分居民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电线负荷过大、插线板功率超载、电线裸露老化等问题极易引发触电、火灾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这是我们从未接触过的领域,能否立案?怎么办案?我们通过学习借鉴浙江、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做法,增强了底气,当时就决心把案件办成精品案。”伊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杨斌说。
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伊州区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将公共安全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畴,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等方式,明晰权责、形成共识,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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