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他们为“婚房”对簿公堂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张秀 陈朝阳 发布时间:2022-01-10
A+ | a“房子登记在你名下,现在分手了,你得把我垫付的房款还给我!”
“当初是你要买房子,为了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才借我的名义购买,应该是你还我这几个月支付贷款的钱!”
近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调解室里,董某和张某争执不下。

董某与张某于2019年3月相识、相恋,很快谈婚论嫁,着手准备婚房。2019年7月,张某与房地产发开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购买位于乌市米东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同年8月,张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0月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0年上半年,董某与张某分手。后董某向张某索要其为结婚支付的款项未果,便于2021年6月将张某起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查明,董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了米东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董某交付购房定金、首付款、房屋契税以及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的房屋按揭款,张某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费以及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的房屋按揭款。为准备婚礼,2020年1月,董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张某转账2万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以及给双方父母购买礼物等。现双方婚约关系已解除。
庭审中,董某称房屋是以张某名义购买,自己只是垫付了购房款。张某则称董某是房屋实际购买人,之所以借自己的名义是为了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但对此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庭未予采信。
庭审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在房子登记在你名下,就归你所有,董某出钱,你应该返还。”法官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张某释法。
张某表示,其收入不高,无力按月还贷,希望能把房子过户给董某,由董某返还自己出资的部分。
了解张某的想法后,法官又给董某做工作:“你给张某转账的2万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给双方父母买礼物,这都属于共同消费,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张某还贷有压力,希望把房子过户给你,你怎么想?”
“我不在乌鲁木齐工作,分手后也不会在这里住,要这套房子没用。”董某明确表示拒绝。
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21年9月,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向董某返还购房定金、首付款、契税以及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5月26日的房屋按揭款。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双方应当对共同购置的大额财产提前做好安排,对分手时财产的处置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分手后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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