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受伤要积极依法维权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古雪丽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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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宪法的故事”系列报道③
讲述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彬
11月18日,我将16万余元执行案款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姚某。在电话另一端,姚某感慨万分:“这次的事让我明白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就看我们懂不懂法,会不会用。”
2019年10月,姚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务工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
今年6月,经姚某申请,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装公司向姚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
安装公司以工程分包了,姚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不履行裁决。
10月20日,姚某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我们依法向安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公司负责人担心影响经营,立即履行了执行义务。
我从事执行工作多年,接触了很多工伤纠纷案件,但有些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不积极依法维权。
我想对劳动者说,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受到伤害,都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得到哪些赔偿等。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让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是建立和谐稳定用工关系、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减少劳动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因此,劳动者一定要积极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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