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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打工时遇车祸 诉求误工费获支持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张秀 孙文霞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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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某虽然已经退休,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到某单位工作,每月劳务费为2500元加提成。他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继续工作,因而得不到相应酬劳,实际利益受损。”11月18日,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向被告进行庭后答疑。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判决支持了原告韩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今年62岁的韩某,退休后到某单位做临时工。年初,韩某被苏某驾驶的汽车蹭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全责,韩某无责。韩某因伤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8月,韩某将苏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乌市米东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韩某主张的误工费提出质疑:韩某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工资,不存在误工费一说。

  韩某则称,其退休后一直坚持工作,每月收入稳定,此次事故导致他利益受损,事故责任人苏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他因此减少的劳务费。庭审中,韩某提供了误工证明、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据此,韩某索要治疗和休养期间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有话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法律并不禁止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无论受害人是否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应当存在误工费损失。

  如果退休人员不能证明其返聘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产生的实际收入,且实际工作收入因发生事故受到损失的,不能请求赔偿误工费。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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