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非法售卖野生动物 被罚动物园做义工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王晨 帕斯兰 发布时间:2021-08-25
A+ | a“苏某某能认真从事稻草搬运等公益工作,我们对其表现给予优秀评定。”8月19日,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举办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出具的一份志愿服务评定书,成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认罪认罚综合考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苏某某做了什么违法的事?为何要去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做义工?
今年4月,苏某某通过微信与他人商定,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其饲养的黑斑双领蜥和地毯蟒。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苏某某住处查获其欲出售的黑斑双领蜥、地毯蟒各一只。经鉴定,涉案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目前,涉案野生动物已被移交至新疆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此案后,认为苏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售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可依据相关法律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时,苏某某刚满18岁,系在校学生。案发后,他主动认罪认罚,表示其饲养并欲出售涉案动物是因为“喜欢”,其并不知道该行为违法。
出于教育与挽救的目的,经检察官多方联系,苏某某于8月13日至15日在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做义工,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对动物资源造成的破坏。
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软处罚”,是否属于法外施情?
为确保办案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8月19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向听证人员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阐述在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价机制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接受到动物园做义工的处罚,是一种认罪悔罪的表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从事公益服务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经商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苏某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以公益服务的形式修复对社会的损害,是一种体现为劳动补偿的恢复性司法,达到了惩治与警示教育并重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法治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参与现场听证的人民监督员肖明说。
此次公开听证也给苏某某及其家长上了一课。苏某某表示,通过检察官的法治宣讲,他明白了喜爱动物也有法律禁区,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保护野生动物的示范者和宣传员。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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