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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与姑父争夺遗产

法院判决:丧偶女婿基于转继承有权继承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古雪丽 吴思玉 乔桥   发布时间: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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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某的岳父去世后不久妻子也意外去世,妻子的侄子要求继承爷爷的全部遗产,肉某认为,虽然妻子意外身亡,但自己也应该有一定的继承权。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继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侄子起诉姑父争遗产


      阿某和老伴(已去世多年)育有一子一女,两人均已成家,儿子吾某育有一子,女儿古某没有子女。

      天有不测风云,吾某在2019年1月突发脑溢血死亡。阿某因过度伤心卧床不起,于2019年10月去世。悲痛接踵而来,古某因高空坠物于2019年12月意外身亡。

      阿某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名下有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一间150平方米的商铺,及外债6万元。吾某的儿子麦某认为爷爷的房产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古某的丈夫肉某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

      麦某认为姑姑已经去世,姑父肉某是外人,不能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肉某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即阿某的儿媳)也有继承权。于是,2020年1月,麦某一纸诉状将姑父肉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丧偶女婿有权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阿某的儿子吾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吾某的儿子麦某作为继承人吾某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父亲的位置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享有的份额等同于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阿某的女儿古某作为被继承人阿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阿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阿某的遗产份额。而肉某作为古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对阿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利是基于转继承。

     为什么丧偶女婿有继承权,而丧偶儿媳没有继承权?

     法官表示,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想获得继承权,必须满足“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条件。而本案中麦某的母亲和姑父肉某均不符合该条件,肉某是基于转继承获得继承阿某遗产份额的权利。同时,除了继承遗产部分外,对阿某所欠外债也一并“享有继承”。

     今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麦某和肉某对阿某的遗产享有等额继承权;同时,麦某与肉某共同承担阿某所欠外债6万元的偿还义务。






责任编辑 杨蕊 杨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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