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区法院非接触办案促执行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张秀 司宇 发布时间:2020-02-14
A+ | a通过采用多种线上方式办案,2月11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7万元。
乌鲁木齐某装饰公司与新疆某照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某装饰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王灵燕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某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8年6月24日,王灵燕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某照明有限公司在天津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一笔2020年2月到期债权7万元,便立即依法向第三人新疆某照明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案件的执行存在了变化。
此时,执行法官王灵燕主动灵活采用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进行沟通,询问其目前身体状况和到期履行事宜。
在执行法官的多方沟通下,2月11日,天津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本案执行案款7万元通过“一案一账户”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到位。
“该案是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通过微信、电话办案方式开展执行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此办案方式执行,既达到了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的工作要求,又实现了司法为民的良好社会效果。”王灵燕介绍,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探索适用新疆移动微法院、“云间”庭审等新型办案方式,确保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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