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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机关做好防疫期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王晨   发布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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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精准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月9日下发通知,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工作指导意见。


把握“七个要求”: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办案方式,尽量不约见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已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约定当面听取意见或听证日期的,可改用来信、来电或视频接访的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或提供案件证据材料的,可通过邮寄、发电子邮件或电话沟通等途径进行。检察机关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的,可通过邮寄进行。

      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无法在指定的期间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延期提交的,检察机关应予准许。

      四、严格遵守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因受疫情影响,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时未能调取人民法院原审案卷、执行案卷等诉讼材料进行审查,或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以致在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办案期限内不能审查终结的,依法作出延长审查期限、中止等处理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及时电话告知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五、对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隔离等限制措施的,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引导工作,要通过微信公众号、“两微一端”等方式向各族群众进行《突发公共卫生性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第一时间解决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需求,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六、对疫情防控期间专用于防控疫情的资金、物资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拨打12309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

      七、主动与公安、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研究探讨在疫情联防联控中采取依治理意见建议,形成防控合力。同时,注意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职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


重点办理以下六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一是对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

      二是对企业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防治产品物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

      三是对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

      四是对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

      五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

      六是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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