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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购买“抗衰药”后索十倍赔偿 法院:只退钱不赔偿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龚彦晨 王娟   发布时间: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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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王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李某分享了一款宣称具有“抗衰逆龄”功效的进口胶囊,并声称自用效果极佳。经询价,李某报价1850元/瓶。王某下单购买2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3700元。

  收货后,王某未开封食用,而是直接将产品拍照发送李某确认。王某表示,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明确载明的主要成分NMN(全称β-烟酰胺单核苷酸,被广泛用于药物、医疗和化妆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属于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随后,王某将李某作为经营者,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700元,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3.7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仅在社交平台分享产品使用体验,并非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在购买前,王某已明确知晓产品版本及无中文标签的外观情况,认为王某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不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此外,李某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要求调取王某同期在其他省份或平台的涉诉案件记录,予以证明王某的购买目的指向索赔而非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社交平台分享为名,通过咨询的形式,对外销售、收款、发货,依法应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标签查验及入境合格证明义务。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李某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进口检疫证明链条,加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也明确表示,NMN未被许可作为食品原料境内生产经营,足以认定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故王某主张李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依李某申请,通过全国法院“一张网平台”协查发现,王某在其他法院亦有围绕同类NMN产品的多起诉讼,远超出普通家庭在正常周期内的消耗周期。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而非沦为个别人员牟取暴利的工具。若将法定的“食品安全红线”异化为“牟利抓手”,甚至以此频繁提起诉讼,其行为可能触及敲诈勒索的刑事边界。对于消费者而言,法官保护的对象应是出于真实生活消费需求而进行购买的个体,若购买者的购买数量、频次及后续处理方式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化”“规模化”特征,实质上已构成“组织化制造诉讼标的”的商业性行为,不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涉案产品退还李某,李某退还货款37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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