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突然停业 预付卡余款这样追回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张秀 张丽华 发布时间:2026-07-16
A+ | a预付式消费在美容、健身、培训等行业普遍存在。但充值办卡后,商家停业致剩余预付费用无处讨要,是消费者维权的痛点。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审理的一起小额预付式消费纠纷,给出一条维权路径。
2025年10月至11月,王女士先后在乌鲁木齐某美容整形公司办理4张医美年卡,累计支付4720元。双方约定,单张年卡有效期1年,每月可享受1次指定医美服务,全年12次服务。办卡后,王女士正常到店消费,受春节放假影响,年卡有效期顺延一个月。
截至今年4月,王女士办理的年卡仅消费18次。当她继续预约服务时,却得知门店已暂停经营,无法继续履约。王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费,始终无果。
今年5月,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乌鲁木齐某美容整形公司退还剩余30次服务费用2949.9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期间,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服务后,商家理应提供服务。商家因自身经营问题停业,终止履约,属于违约,王女士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乌鲁木齐某美容整形公司拒不到庭、未提交消费明细及扣费标准,双方对退费核算方式约定不明。根据上述规定,约定不明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王女士按总费用、总服务次数核算单次服务费的方式合法合理。
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乌鲁木齐某美容整形公司退还王女士预付卡剩余费用2949.9元。
法官说法
消费纠纷中,商家常以“优惠项目不予退款”“按原价扣费”为由克扣消费者未花费费用。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扣费标准约定不明时,优先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商家违约导致退费的,需按照双方约定的优惠套餐价格核算消费成本,杜绝违约商家获利、守约消费者吃亏的情况。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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