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 彩礼可部分返还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沈建萍 发布时间:2025-03-1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夫妻结婚3个月后闹离婚,高价彩礼怎么办?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调解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马某与闫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订婚时马某向闫某支付彩礼26万元,并为其购买价值4万余元的黄金首饰。同年11月,两人领证结婚,闫某的父母陪嫁了汽车、冰箱和洗衣机。
然而,这段婚姻仅维持了3个月,两人就开始闹离婚。2024年6月,马某将闫某起诉至哈图布呼人民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及黄金首饰价款4万余元。
法官受理案件后,征得双方同意,主持庭前调解。
“彩礼,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它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一旦双方结婚目的达成,赠与行为完成,彩礼一般归受赠方所有;但若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如双方最终离婚,彩礼的返还问题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马某主张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一情形。但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法官在调解时综合各方面因素,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和公平原则,建议闫某返还部分彩礼。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离婚,闫某向马某返还彩礼12万元,马某向闫某返还冰箱和洗衣机。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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