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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气别翻车辆 “路怒族”获刑罚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郭玉强 张三勇   发布时间: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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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怒”引发交通事故,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1月21日,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24年7月5日,王某某驾驶车辆与徐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克拉玛依区迎宾路会展中心附近路段同向行驶,徐某某变道未让行,引发王某某不满。随后,王某某连续强行变道并恶意别车,徐某某避让后继续行驶。然而,在王某某再次别车时,两车发生相撞,徐某某的车辆冲入道路中央绿化带并侧翻。事故造成徐某某多处擦伤,两车及绿化带苗木损失达7.2万余元。

  克拉玛依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就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进行会商。经审查,王某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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