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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二手房,地下储藏室却被前前前任业主使用 这事该咋办?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龚彦晨 王娟   发布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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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2024年3月,刘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从杨某处购得一套房产,居间合同中除了约定房屋总价款、给付方式外,还约定将一间不具有独立产权的地下储藏室一并交付。可房屋过户后,杨某一直未交付地下储藏室,这给刘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原来,刘某是一名残障人士,需要在地下储藏室放置电动轮椅。刘某将杨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万元。

  庭前调解阶段,法官询问得知,交房时刘某未查验过地下储藏室,也不知晓合同中约定的地下储藏室是否存在。杨某声称自己并非一手业主,上一任业主交房时就未向其交付地下储藏室,且房屋所在小区的很多地下储藏室已被打通为车库。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涉事房屋的地下储藏室存在,目前由杨某的上两任业主梁某占有使用。

  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房屋交割时必须查验房屋整体架构,包括房屋产权,亦包含房屋附随的地下储藏室,所以地下储藏室未交付,刘某存在责任;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撰写合同后签字确认即是对合同内容的认定,故杨某在地下储藏室交付问题中也存在责任。

  为化解矛盾,法官与梁某取得联系。梁某表示,其出售房屋时并没有将地下储藏室写入购房合同,故自己没有义务交付。法官告知梁某,其在房屋出售后已经不具备业主身份,无权对房产附属设施继续进行管理使用。经释法明理,梁某将地下储藏室交付给刘某。

  目前,刘某已取得地下储藏室使用权。

  法官有话说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地下储藏室没有独立的产权证,亦未附注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中,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部分,而是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地下储藏室在特定条件下能够由业主独立使用,在房屋转让时应随同房屋一起交付。就涉案小区而言,地下储藏室所在的各单元楼在构造、功能上均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单元楼附属的地下储藏室,通常与该单元楼业主具有使用上的利害关系,能够被该单元楼的业主单独使用。业主转让房屋时,应将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一并转让。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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