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免责协议,快递公司也要担责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 发布时间:2024-09-24
A+ | a李济良 绘
邮寄物品时,顾客与快递公司签了免责协议就一定免责吗?那可不一定!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在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经营某项目。今5月,他从乌尔禾区某商行购买了2台电视机,单价为每台6999元。后因业务需要,杨某决定将2台电视机运往北京、安徽两地。
他与某快递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后杨某支付托运费及包装费共计2050元。
不料2台电视机被快递公司重新打包后,全部误送安徽省。签收人打开快递时发现多了1台电视机。杨某得知此事后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将电视机重新运往北京。等到北京的签收人收到快递时发现:电视机已损坏。
得知此情况后,杨某将快递公司起诉至乌尔禾区人民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以事发时该电视的市场价格赔偿损失5399元。
但快递公司却持不同意见:根据快递公司的标准协议“在收件时因不能对二手电子产品的整体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在快递到件且外包装无损的前提下,因二手电子产品出现表面痕迹、磕损、功能损坏或功能异常等问题的,某快递无理赔责任”。
“根据该免责协议,我公司仅需赔付2000元。”快递公司坚持按照快递公司的标准协议支付赔偿。
今年9月,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电视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义务。
关于某快递公司提出的“免责协议”,法院认为,只有当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货物货损灭失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承运人不仅要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事实,还要证明这些事实与货物灭失、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免责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电视机在运送过程中被拆开2次。快递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这些事实与货物的损坏无关。即,快递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因此被告某快递公司应对原告杨某托运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某快递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5399元。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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