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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采高卖” 赚取不义之财 乌市3人组织他人卖血获刑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治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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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马姝涵 陈辉

  2021年1月,小康在某微信群看到一条有偿献血信息,生活拮据的他赶紧添加信息发布人为好友。经过简单沟通,当天他就按对方要求完成400毫升全血的采集,并获得700元“好处费”。

  小康不知,他已掉入非法买卖血液的陷阱。

  “上线”寻找病人谈价钱,“下线”四处招募卖血者,上下勾结形成一条非法买卖血液的利益链。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阿东等3人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

  阿东、阿峰和阿木长期不务正业,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3人干起非法买卖血液的营生。

  阿东有“门路”,负责寻找有血液需求的病人或家属,一旦有“生意”,他就会让买血者找医生开具互助单。拿到互助单后,阿东联系阿峰和阿木,让他们通过群聊软件、在医院或血站张贴小广告等方式发布有偿卖血信息。找到了血源,阿峰和阿木便要求卖血者自行前往某血站,并按要求献血。献血完成后,卖血者将献血证送到指定医院附近,由阿峰和阿木面对面向卖血者转款。病人或家属拿到献血证并在医院血液科登记后,再向阿东付款。

  一般情况下,400毫升全血,阿峰和阿木支付卖血者600元左右,阿东则以800元左右的价格同阿峰和阿木结算,但是买血者从阿东处购血要支付1000元甚至更高的价格,这就是3人的“生财之道”。

  2021年5月,3人被警方查获,后检察机关以3人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实,阿东、阿峰非法组织他人卖血8次,阿木非法组织他人卖血5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东、阿峰和阿木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据此,法院分别判处3人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不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关于献血,我国有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述案例涉及献血法的以下条文:

  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晓法整理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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