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自购机,能否全额退款?
分类:法院 来源: 作者:通讯员 舒杏珍 发布时间:2026-08-29
A+ | a今年6月13日,叶城县王女士担心12岁儿子唐某玩平板过度,限制唐某使用平板时间。唐某对此不满,趁王女士外出工作时间,私自用压岁钱到某商店购买一台价值2800元的平板电脑。其间,店主未与王女士核实当场激活平板电脑并向唐某交付。
1个月后,王女士无意中发现儿子唐某新购的平板电脑,经询问知晓事情始末。随即,王女士便带着儿子唐某到该店退货退款,但商家坚称电脑已激活不能退款。
经多番沟通无果,王女士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唐某与叶城县某商店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800元购机款。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价值2800元平板电脑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可生效。因唐某的母亲王女士拒绝追认该消费行为,唐某与叶城县某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王女士有权主张返还财产。案涉平板电脑已拆封激活且使用1月有余,不具备完好原物返还条件,唐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承办法官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王女士将平板电脑退回叶城县某商店,商店向王女士退还货款2250元。
责任编辑 郑旭磊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专题学习会
- 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旅游委员会主席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全国妇联系统港澳执委和特邀代表考察团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