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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消费纠纷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乔桥   发布时间: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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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目前,微信购物成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但也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购物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3年5月20日,李某与赵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土豆协议。协议由李某在四川省某市为赵某收购32.58吨土豆,总价为66000元。当年5月21日李某将土豆全部装车,并将装车过程及土豆状况拍摄成视频发于赵某,其农产品产地证明(包含质量检测合格证)也拍照通过微信发给赵某。同年5月25日,该批土豆到达赵某指定地点,赵某对土豆的包装不满并拍摄视频发给李某。2023年6月8日,土豆开始腐烂,赵某拒绝支付土豆款。李某将赵某诉至疏附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收到土豆时,土豆是否腐烂通过肉眼和经验即可分辨,不需要专业的鉴定,且土豆属于蔬菜类食品,常温下不易长时间存放,故买受方收到货时应在第一时间检验是否存在腐烂等情况。赵某收到土豆后,未与发货方李某商议土豆质量问题,从收到土豆起就开始售卖,并无退货或者索赔的意向,故在此次交易中,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释法明理,李某与赵某达成了和解,赵某支付李某土豆款59000元。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信息网络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

  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采用交付转移的规则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因此,只有当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予以签收,风险才转移至买家。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商品损毁、灭失的情形,应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面,货物在配送途中发生损毁或丢失,致使卖方未能如约履行交付义务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若由于物流方的过错导致卖方违约,在商家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物流方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乔桥)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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