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无小事,诉前调解来化解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乔桥 发布时间:2024-08-28
A+ | a近年来,疏附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庭前、庭审、庭后、判后全过程,畅通化解纠纷渠道,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原、被告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原告阿某住六楼,因楼上邻居麦某家小孩玩耍产生噪音与其产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此后阿先生因噪音问题与麦先生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后,原告阿某将楼上邻居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排除妨害。
法院受理后,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员仔细了解纠纷产生始末和当事人各自的诉求,为了尽快化解双方矛盾,调解员从维护两家合法利益出发,详细梳理了案情,耐心释法明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邻里相处不容易,矛盾产生了,双方都有过错,应互相让一步才能更好相处。”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理、情多维度进行开导,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生活产生一定的声响是不可避免的,楼上住户应当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畴内,而楼下住户对于合理限度范畴内的声响,也应当予以容忍。当然,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若一些噪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与安宁,受侵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责任编辑 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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