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娃10年意图变更抚养权 法院:不支持
分类:政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8
A+ | a夫妻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藏起来,试图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由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不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是大多数夫妻之间的共识,但韩某却不这么想。
2015年,在塔城市打工的韩某与妻子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孩子小韩当时不满1岁,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小韩抚养权归母亲王某,父亲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然而,韩某在判决生效前,悄悄将小韩带离新疆,并更换了联系方式。
王某发现孩子不见后,向法院求助,法院依法将韩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由于没有其具体地址和电话,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2024年7月,塔城市人民法院收到韩某的起诉状,他以小韩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变更小韩的抚养权。
塔城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满8周岁的孩子有权自主选择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该真实意愿应是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
本案中,韩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将小韩带到外省藏匿,阻断王某与小韩的联系,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母子情感,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韩表示希望与韩某共同生活,但该意愿是在其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结果因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韩某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同时,法院在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时,除了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外,还需了解实际抚养现状是否由一方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所达成。
综上,该院依法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塔城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不能将小韩个人意愿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还应将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品德缺陷等作为综合考量因素。法院认为韩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会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不利影响,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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