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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个人署名岂能“甩锅”企业?这起案例厘清合同相对性规则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旭升   发布时间: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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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名劳务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赊购建材并出具欠条,事后试图将债务转嫁给建筑公司,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1年,某劳务负责人王某因项目施工需求,在乌尔禾区建材门店赊购五金类建材。

  建材商户先行交付货物,延期结算。事后双方确认货款共计33.2万元,王某手写欠条,并写明已支付24万元,尚欠尾款9.2万元。

  事后,王某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建材门店多次催要,王某称:找某公司要去,材料是用在某公司项目上的。

  为维护合法权益,今年3月,建材店负责人向乌尔禾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货款9.2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本次交易从洽谈对接、数量价款确认到出具债权凭证,全程由被告王某以个人名义完成,欠条也是王某亲笔书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具有严格相对性。本案中王某与建材店的合同合法有效,故即便建材实际投入工程项目使用,只要交易以个人名义开展、欠款凭证由个人出具,付款责任就不能随意转嫁给某公司。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建材店的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工程行业从业者切勿陷入“工地欠款最终由承建公司兜底”的认知误区,一旦以个人名义签字确认债务,便需承担全额清偿责任。

  即便采购物资用于项目建设,只要交易主体、欠款出具主体为个人,偿债主体就为签字本人,内部分包、劳务协议不能成为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免责理由。

责任编辑 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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