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疆法制报 > > 新疆 正文

锚定现代化 改革再深化|和田“一站式”解纷 让群众“找说法”更高效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张蕾 通讯员 孙兴隆 苗心怡   发布时间:2024-09-24

A+  |  a

  和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摄

新疆法制报网讯 社会治理是一个老课题,同时又是一张“新试卷”。如何答好这张试卷,和田地区各县市运用“九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让抽象理论具象化。

  9月16日一大早,和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接待大厅热闹起来,有人想在该中心解决一起租赁纠纷。一番交谈后,该中心组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司法局工作人员、法官等人调解。调解室内争吵声、劝和声此起彼伏。

  和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人托合提·买买提说:“今年5月起,这样热闹的工作场景已成为常态,每天都有群众来中心寻求帮助。”

  在调解室内,热某说, 2022年1月,其把房子租给阿某,约定租期为10年,每年支付租金33万元。可阿某违背协议,没按时付清租金。阿某称,之前因生意不好多次与热某商量降低租金,热某都不同意,所以就拒付了部分租金。

  看到双方互相僵持,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调解。

  法官从法理的角度对阿某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于违约方的基本责任规定。 ”;另一边,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从情理角度,给热某做工作。

  最终,热某同意减免阿某的相关费用,经计算,阿某已向热某支付46.5万元,现剩余44.2万元未支付。在调解中,阿某承诺于12月25日前支付剩余租金。双方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

  今年1月,和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正式启用,是集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检察服务中心、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心理咨询(疏导)中心、矛调中心(网格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社会治理共同体。

  今年8月,和田地区统一部署,各县市在原有七个中心的基础上,增加了综治中心和接诉即办中心。中心现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9家常驻单位,采取随驻、轮驻等方式,调度其他职能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参与社会治理事项处置。该中心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工作模式,为群众提供受理、调解、听证、复议、仲裁、审判等服务。

  “我们充分整合公检法司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实现‘九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让群众最多跑一趟,就能解决矛盾纠纷和困难诉求。”和田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矛调室负责人秦喻说。

  和田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为群众化解纠纷。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今年以来,和田地区将各县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全面升级,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和田市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为平台,用好司法程序、劳动仲裁等手段,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困难诉求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皮山县制定下发《皮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方案》,明确职能作用,构建从“群众家门口”到“矛调中心”解纷服务全流程。

  墨玉县运用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劳资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等民事纠纷和非诉讼类纠纷进行“一揽子”调处化解。

  洛浦县引导群众到矛调中心合理化解矛盾,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采取“线上+线下”模式,收集纠纷;面对面调解、视频调解、巡回调解模式,实现多元调解;“签订协议+回访督促”模式,彻底化解纠纷。

  据了解,和田地区各县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完善县、乡、村三级全覆盖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在全地区108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今年以来,和田地区各县市累计排查化解6大类15873件矛盾纠纷,全地区99.86%以上的纠纷在县市、乡镇、村居有效化解,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一站式”矛调中心将“多中心”变为“一中心”,实现了多部门服务事项一窗受理、一体通办,为辖区群众提供“一揽子”社会治理服务,满足了群众的各类需求。

  和田地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任乔明举说:“在一次次调解中,不仅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眼前的问题,还弘扬了和谐、理解与尊重的价值观,使新时代‘枫桥经验’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责任编辑 李冰姿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