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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发布《新疆环境资源审判报告》,3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95万件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古雪丽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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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8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新疆环境资源审判报告(2021年1月—2024年7月)》。报告显示,三年多来,新疆法院充分运用“1+1+3”新疆环境资源审判模式,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实效,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40289件、审结39513件,审结率98.1%。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新疆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中引入补植复绿保证金制度,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完成生态修复。民事案件则更加注重发挥救济和修复功能,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新疆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追究涉危险废物违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凡是有可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令环境污染者、资源破坏者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责令其恢复原状。在履行方式上,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探索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法院裁判文书后附详细生态修复方案,确保裁判结果有益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推动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2021年以来,新疆法院判决环境破坏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4370余万元,恢复被破坏林地草场近4.5万亩,补种林木55980棵,增殖放流鱼苗价值32.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新疆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作用,2021年以来,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9件,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9件。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保障河流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化一体化司法保护、助力修复生态环境系统治理,2021年以来,新疆法院作为辖区污染防治攻坚,生态损害赔偿,全面推行林长制、河长制等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力服务保障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疆华介绍,新疆法院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审判体制改革,不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推动环境多元共治,形成“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新格局,不断开创新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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