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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0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兴家
共有人:洪成娟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1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201901651008999001200001090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6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6年1月11日仍欠本金975043.08元、利息10707.65元、罚息39.88元、复利36.5元未偿还。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6年1月1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诉讼法、律师费、保全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增
保证人:乌鲁木齐新城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01651056999001200001093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472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6年3月17日仍欠本金455728.53元、利息12169.74元、罚息174.92元、复利236.89元未偿还。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6年3月1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诉讼法、律师费、保全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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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玲香(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103163325)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俊智,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6708280030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62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陆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至2039年11月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马玲香与共同借款人马俊智已逾期118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8日,欠款本金727600.19元、利息9062.20元,合计736662.39元,2026年3月1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联系电话:13201256359、0991-282579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豹(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309293713)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8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75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壹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23日至2054年8月2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周豹已逾期118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8日,欠款本金506186.84元、利息6811.27元,合计512998.11元,2026年3月1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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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富强(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109254314)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1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0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1月15日至2050年1月1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李富强已逾期115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6日,欠款本金607534.63元、利息7512.32元,合计615046.95元,2026年3月1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人:李天军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联系人:刘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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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邱丛兵(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105233677)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71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叁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1月26日至2040年1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邱丛兵已逾期115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6年3月16日,欠款本金897695.12元、利息10864.07元,合计908559.19元,2026年3月1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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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陈婷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11200761)
抵押人:赵飞(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511203530)
抵押物共有人:吕广梅(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508263321)
你们于2022年12月2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新民路个人网贷通1005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5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陈婷婷、抵押人赵飞、抵押物共有人吕广梅于2022年12月2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循环借款额度为780000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2月4日、2026年1月28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21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10期),债务人尚欠本金644308.26元、利息30505.07元,合计674813.33元,及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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