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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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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婷婷(女,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11200761)
你于2022年12月2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新民路个人网贷通1006号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144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陈婷婷于2022年12月2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循环借款额度为680000元,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2月4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21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10期),债务人尚欠本金680000元、利息28024.67元,合计708024.67元,以及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要宣宇(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002101922):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7]年[080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1767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因连续9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0月21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1月6日,你尚欠本金631670.37元、利息16912.46元,合计648582.83元,以及自2026年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建忠(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4050515):
张华(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211200328):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编号A:[家居]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4]年[027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2593号)。该笔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12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4日宣布《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2月23日,你们尚欠本金48368.52元、利息17901.77元,合计66270.29元,以及自2025年1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麦斯图热姆·阿卜杜热依木: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9月19日签订了2024开发区二手贷409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63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11日,你已连续5期累计9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472862.38元、利息6290.61元,本息合计479152.9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尼加提·热合曼: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8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385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9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11日,你已连续6期累计12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591721.92元、利息9028.58元,本息合计600750.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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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布都热合曼·吾买尔: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7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2025开发区二手贷316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95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15日,你已连续逾期3期累计3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697675.6元、利息5609.75元,本息合计703285.3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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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布都沙拉木·阿布力米提: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5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5开发区二手贷235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797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15日,你已连续3期累计3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665813.46元、利息5526.4元,本息合计671339.8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斯木古丽·吾斯买江: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二手464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5日,你已连续逾期14期累计16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487550.25元、利息21394.35元,本息合计508944.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卢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621011363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光侠(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6506203640)
你们于2014年1月1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钢支]支行[2014]年[07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415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卢伟、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光侠及保证人乌鲁木齐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彩霞于2014年1月10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借款430000元,借款期限18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2月20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4期(累计31期),债务人尚欠本金158665.9元、利息10290.41元,合计168956.31元,以及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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