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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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振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4103014)

  共同债务人:冶菊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12232529)

  保证人:陈长福(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404093018)

  保证人:舍彦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03183086)

  保证人:马亚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02013023)

  保证人:索文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5503023010)

  保证人:杨学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315305X)保证人:杨秀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8605202040)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4月2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454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5年10月17日,马振东尚欠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469.24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小兵,男,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212121434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23年1月16日与马小兵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5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向借款人出借最高贷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5年8月6日,马小兵尚欠贷款人本金100,000.00元,利息18576.16元,自该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30日

  遗失公告

  ●喀什定坤商贸有限公司遗失法人常智强私章,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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