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赵春华)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兵地人社事业融合发展,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自治区、兵团一体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试点的范围和对象。2026年自治区、兵团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在自治区、兵团区域内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2026年,执行国家确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出行行业每单0.01元,即时配送行业每单0.07元,同城货运行业每单0.18元)。2027年,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优化缴费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确定行业缴费基准额并实行浮动,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自治区、兵团人社部门将通过引入社会力量、优化经办流程、加强服务指引等,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推进。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各级人社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工作;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一件事”办理,明确各环节时限,提升便捷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防控,并强化运行监测。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费,推进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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