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老板挪用公款追爱遭拒 法院:赠与无效钱须返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7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梦佳
为追求张妹(化名),已婚男子王山(化名)擅自挪用公司账户资金为其支付房款,试图以此发展为情人关系,不料被拒绝,二人因房屋尾款闹上法庭。近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挪用公款为“红颜”买房
王山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得知张妹买房缺钱后,王山动起了“心思”。为博取张妹的欢心,进而发展成情人关系,他在未告知张妹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公司账户向卖房人支付了9.7万元房款,上演了一出“霸道总裁”式的“慷慨解囊”。然而,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张妹得知此事后,非但没有感动,反而明确拒绝了王山的“好意”。她既不同意成为王山的情人,又无意接受这套“被赠与”的房产。但卖房人坚持要完成交易,张妹最终还是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事后,张妹主动向王山偿还了5万元,并承诺剩余的4.7万元于2020年底还清。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还款期限已过,张妹却迟迟没有兑现承诺。
眼看“人财两空”,2023年,王山以公司名义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妹归还剩余的4.7万元。
借贷还是赠与?
庭审中,王山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张妹抗辩称,该笔款项系王山为追求她而主动赠与,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法院审理后,将案件焦点锁定在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上,并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山代表公司向张妹支付9.7万元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赠与。
首先,赠与缺乏张妹的真实意愿。张妹获知王山代为付款后,明确表示不接受,双方并未就赠与达成合意。赠与合同作为单务合同,需要以受赠人的接受为前提,张妹拒绝接受使得赠与合同未能有效成立。
其次,赠与目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王山作为已婚人士,动用公司财产支付房款,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并维持与张妹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这种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的交易性赠与,违反了社会对家庭伦理和道德风尚的普遍要求,损害了社会公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王山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王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不正当目的,属于滥用职权,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官特别指出,张妹在事后主动归还5万元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该笔款项最初来源于无效赠与的性质,反而印证了其对占有该笔款项缺乏法律依据的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张妹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7万元。
法官提醒
企图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道德上站不住脚,法律上也不会给予任何保护。无论赠与目的是否达成,只要给付行为的基础建立在违反公序良俗之上,该行为即属无效,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财产权。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情感纠葛不应由公司“买单”。本案判决钱款返还给公司,有力地保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
对于接受财物的一方而言,即使通过默许或被动的方式完成了产权登记,只要给付行为的根源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且自身并非善意第三人,就难以“落袋为安”。树立正确婚恋观,恪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是企业经营者与公民个人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决防止个人意志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