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假体“货不对板”致破裂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魏旭玲 艾菲娅·阿不来孜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医美机构擅自将约定的隆胸假体更换为其他品牌,导致消费者术后假体破裂受损。法院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医美机构退还消费者假体费用、赔偿3倍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其后续治疗费用。
2021年2月,姜某与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美机构”)达成口头医美服务协议,约定实施假体隆胸等项目,总费用62680元,其中假体费用58000元。
姜某按约定支付费用后接受手术。2024年8月,姜某因右侧乳房假体破裂,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接受假体取出手术,产生医疗费26563.09元。
术后姜某得知,其取出的假体并非与医美机构约定的品牌。得知姜某住院治疗,医美机构负责人上门道歉,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2025年7月,姜某将该医美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治疗费,同时医美机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医美机构辩称,该案件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医美机构擅自将约定的隆胸假体更换为其他品牌,且术后假体破裂,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假体费用并赔偿全部治疗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从医疗美容的目的来看,医疗美容的服务对象是对自己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有美化需求的非病人,医疗美容服务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就诊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
其次,从医疗美容机构的性质来看,传统医学机构具有社会保障性及公益性,不属于经营者,但医疗美容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第三,医美机构擅自更换假体品牌,虽辩称有调货凭证、术前确认,但与实际取出假体不符,亦未举证证明姜某在其他机构重新植入假体,构成消费欺诈。
对于股东责任,法院指出,股东仅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未足额出资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姜某未经强制执行直接主张股东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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