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6
A+ | a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洪金城(男,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502065151)
抵押人:吴昭园(女,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303283248)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011200000033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8)新证经字第1405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们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6年3月10日,贷款逾期9期,逾期本金2847.01元(贰仟捌佰肆拾柒元零壹分),逾期利息6000.34元(陆仟元零叁角肆分),罚息38.5元(叁拾捌元伍角),复利41.36元(肆拾壹元叁角陆分),正常本金579001.88元(伍拾柒万玖仟零壹元捌角捌分),计提利息977.87元(玖佰柒拾柒元捌角柒分),合计本金581848.89元(伍拾捌万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捌角玖分),利息7058.07元(柒仟零伍拾捌元零柒分),共计欠款588906.96元(伍拾捌万捌仟玖佰零陆元玖角陆分)。
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18011200000033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18年1月12日在我行办理的680000元(陆拾捌万元)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48年1月12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们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6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学端(男,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112033414)
抵押人:刘秀盘(女,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303283248)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071600015062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71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们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6年3月10日,贷款逾期9期,逾期本金12728.9元(壹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元玖角),逾期利息8517.16元(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壹角陆分),罚息237.85元(贰佰叁拾柒元捌角伍分),复利166.63元(壹佰陆拾陆元陆角叁分),正常本金343667.02元(叁拾肆万叁仟陆佰陆拾柒元零贰分),计提利息549.87元(伍佰肆拾玖元捌角柒分),合计本金356395.92元(叁拾伍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玖角贰分),利息9471.51元(玖仟肆佰柒拾壹元伍角壹分),共计欠款365867.43元(叁拾陆万伍仟捌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1071600015062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1年7月16日在我行办理的410000元(肆拾壹万元)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41年7月16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们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6日
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军安诉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213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杨军安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2016年6月2日-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杨军安支付拖欠工资86399.74元。三、被申请人新疆塔星沥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杨军安支付经济补偿金109269.19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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