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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崔昆,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9006034416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498号华源·博雅馨园12栋5层2单元501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5)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422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5年3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崔昆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70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674333.33元、利息13832.4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艾萨·太外库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8907012012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兴街1324号四区12栋4层3单元307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026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1年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萨·太外库力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2081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3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29804.57元、利息1042.2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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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郭彩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26200004161018
抵押人:古浩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40422200412063047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600号乌鲁木齐米东吾悦广场10号住宅楼1单元804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3)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1026140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4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彩龙及其配偶古浩霞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546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362088.27元、利息3670.3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列提普·伊米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9511012014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颐南路316号“英伦国际”商住小区A区A1底商住宅楼2单元3202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22843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11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列提普·伊米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075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3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368620.00元、利息5518.9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古艳,女,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12051488
抵押人:程云龙,男,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008145634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南路479号米古里·A区商住小区19号底商住宅楼1单元19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45475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12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艳、抵押人程云龙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1985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陆拾捌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630649.21元、利息6602.7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帕里哈江·阿里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206182515
抵押人:海日古力·艾合旦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9509191525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南路479号米古里商住小区B区项目13号商住楼1405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72245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5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帕里哈江·阿里买、抵押人海日古力·艾合旦木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487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叁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3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6年2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396822.88元、利息9008.2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莫甫吐拉·莫合塔尔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昆仑路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0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723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2月9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8期且累计逾期74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134244.96元、利息10229.85元,本息合计144474.8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孙娟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55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41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2月9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6期且累计逾期3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514002.59元、利息26086.64元,本息合计540089.2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作兴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430000元,并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933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2月9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6期且累计逾期3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88767.69元、利息19976.02元,本息合计408743.7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生阳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昆仑路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450000元,并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12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2月9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1期且累计逾期10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93565元、利息14896.57元,本息合计308461.57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米娜娃尔·裴大衣(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10160720)、艾尔肯·阿布拉(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6703010014):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 2021年9月7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南湖广场个人网贷通贷0038号),借款金额:柒拾柒万元。贷款发放后你们已连续29期、累计29期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已向你们送达《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1月21日,你们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384823.3元、利息50834元,本息合计435657.3元及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0、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高艳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606212124)、刘瑞(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102010019):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 2021年9月23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南湖广场个人网贷通贷0041 号),借款金额:捌拾万。贷款发放后你们已连续22期、累计22期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已向你们送达《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1月21日,你们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584904.53元、利息59040.47元,本息合计643945元及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0、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程建忠,男,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610110738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1092号3幢2单元06-07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57916号]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4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程建忠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24]年[1721])及《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69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83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据贷款人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2月23日,贷款已连续7期、累计10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一、本金810585.78元、利息15379.76元,本息合计825965.54元;二、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签发执行证书产生的公证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收悉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充分且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证据,如超期未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能提交前述充分证据的,视为你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员:吴玉莲
联系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洪(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325198608143116)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昆仑路支行的负责人迟早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编号:A[借]字[工]行[昆仑路]支行[2011]年[0030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回购协议》及《借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38936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30期、累计违约30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2月9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4459.48元、利息人民币12735.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7195.0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33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米力罕·图尔艾散,女,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9501202827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益民街安益巷3栋3层1单元303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128号]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米力罕·图尔艾散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米东]支行[2024]年[752]号)及《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201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31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据贷款人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6年2月23日,贷款已连续11期、累计17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一、本金304011.84元、利息9443.31元,本息合计313455.15元;二、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签发执行证书产生的公证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收悉之日起7日内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充分且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证据,如超期未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且未能提交前述充分证据的,视为你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员:吴玉莲
联系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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