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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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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伊市 人社监令字[2026]第00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新疆华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拖欠劳动者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新疆华彬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达吾提江·沙吾提江等18名劳动者工资151221.9元。

  证据: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工资表,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电话告知记录,邮寄退回执单;新疆华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公司股东孙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2025年7月份和8月份工资表;执法人员与公司股东孙震哥哥微信聊谈记录(未提供姓名),驾驶员达吾提江和SUN微信名(孙震哥哥)微信聊谈记录,案件协查请求函及相关资料,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2025年伊犁四矿燃煤汽车运输服务合同,车辆运输记账单,新疆华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输合同三份,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内容):依法支付达吾提江·沙吾提江等18名劳动者工资151221.9元。

  请你单位于2026年4月25日前按本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庆华(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210013374)

  抵押人:唐桂琼(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504142724)

  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9590号]。截至2025年11月7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万捌仟伍佰壹拾叁元贰角伍分(小写:98513.2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叁元柒角陆分(小写:5883.76元),罚息人民币:壹仟玖佰零陆元伍角(小写:1906.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叁佰零叁元伍角壹分(小写:106303.5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秦庆华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联系人: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3月24日

  黄四平:

  本会受理的周婷诉你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克仲决字第16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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