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玉石生意为掩护转移赃款 两人获刑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3
A+ | a本报克拉玛依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5年1月,余某指使王某在乌尔禾玉石城、兵团第七师137团玉石城及北屯市,以购买玉石为由获取商户银行账户信息。之后,余某的“上线”将远超玉石货款的电信诈骗资金转入商户账户,被害人也在诈骗分子诱导下将资金转入商户账户。然后,王某以“超付”为由向商户索要多余款项。王某收到商户转回的资金后扣除获利,其余转至李某名下(另案处理),再由李某转给“上线”。
不到一个月,涉案账户共转入296199元,其中被害人资金90600元,余某违法所得48500元,王某违法所得26899元(含玉石货款14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借助正常玉石交易,将赃款伪装成合法货款,隐蔽性、欺骗性更强,既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通道,又扰乱正常商事交易,部分涉案商户还因账户被冻结影响经营。
结合二人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POS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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