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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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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依日帕尔·牙生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21199602044973)
抵押人:古丽努尔·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9707073520)
债务人、抵押人依日帕尔·牙生江、抵押人古丽努尔·吐尔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6359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79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依日帕尔·牙生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抵押人依日帕尔·牙生江、古丽努尔·吐尔逊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0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2月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7540.14元、利息17095.26元,本息合计394635.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尼帕·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308040726)
债务人、抵押人艾尼帕·吐尔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0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10367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7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尼帕·吐尔逊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抵押人艾尼帕·吐尔逊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2月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99978.07元、利息14641.21元,本息合计714619.2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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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扎尔·阿布合衣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9705200764)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扎尔·阿布合衣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1347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16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古丽扎尔·阿布合衣木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整,抵押人古丽扎尔·阿布合衣木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2月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03246.16元、利息6490.23元,本息合计809736.3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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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达来提汗·热合木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7606232647)
债务人、抵押人阿达来提汗·热合木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11665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6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达来提汗·热合木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抵押人阿达来提汗·热合木吐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24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2月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17874.24元、利息8386.31元,本息合计626260.5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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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06200027)
抵押人:阿克热木·阿不力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306183015)
债务人、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抵押人阿克热木·阿不力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4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5572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80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抵押人穆妮热·巴拉提、阿克热木·阿不力孜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2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67387.69元、利息15086.27元,本息合计682473.9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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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伟礼(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202173935)
抵押人:甫淑君(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205041806)
债务人、抵押人马伟礼、抵押人甫淑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4344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3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伟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玖拾叁万陆仟元整,抵押人马伟礼、甫淑君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97498.44元、利息12891.88元,本息合计710390.3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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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核债通知
麦麦提·阿布杜拉(男,1995 年 9 月 2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509262513)、奴尔曼罕·麦吐热依木(女,1993 年 8 月 1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308010707):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 2024年8月13日签订并经本处公证赋强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24二手3150号),借款金额:叁拾肆万伍仟元。贷款发放后,你们已连续9期、累计14期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已向你们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6年2月24日,你们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贷款本金340672.3元,利息8705.92元,本息合计349378.22元;自2026年2月2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现由公证员韦凌云、公证员助理徐容翠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是否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附相反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电话:(0991)4886211、1779971195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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