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三次网购“养生酒”饮用出现不适 法院判决商家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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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某网购了某商行宣称具有“滋补功效”的“养生酒”,饮用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后经检测技术中心鉴定,该酒为不合格产品。3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这起典型案例,涉事商家在退还购物款2940元的基础上,还支付惩罚性赔偿11760元。

  赵某某通过网购平台,在一周内分两次购得2盒声称具有“滋补功效”的“养生酒”,共计支付1176元。每盒中有10瓶酒,每瓶净含量50毫升。在第二次购物9天后,赵某某再次购买3盒“养生酒”,支付1764元。

  “我喝了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怀疑这酒有问题。”赵某某称,为了查明身体不适原因,他委托某检测技术中心进行鉴定,检测出其中O-丙基伐地那非含量为308mg/L,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实,涉案产品“养生酒”系盗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

  事后,赵某某因与涉事商行协商未果,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诉请判令该商行退回购物款294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400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商行未举证尽到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出售假冒“养生酒”应当认定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退还赵某某购物款2940元。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赵某某存在3次不同时间的购物行为,且自称饮用8瓶后身体出现不适后怀疑商品质量,根据赵某某购买的时间、数量、其自述身体出现不适的时间,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赵某某诉求,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购买的金额计算赔偿金,即由涉事商行赔偿11760元。

  赵某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羊宝林表示,当买到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时,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但也应注意到,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场景下,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正当权益,在明知的前提下短时间大量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理生活消费”,法院不会支持全部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据3月16 日《湖南日报》

  延伸阅读

  如何区分

  “退一赔三”与“退一赔十”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退一赔三”与“退一赔十”等法律术语,遭遇消费纠纷后,是主张“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两者有何区别?

  “退一赔三”适用于所有个人消费合同,当卖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退一赔十”仅适用于食品、药品领域,指的是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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