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报道⑥ “黑飞”一时爽 换来五日拘留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张丽琴 米热阿依·木太力甫
典型案例
2月6日,喀什市公安局多来特巴格路派出所处理一起无人机“黑飞”案件。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喀什地区公安机关处理的首例涉无人机违法案件。
当日,多来特巴格路派出所接到线索称,李某违反相关飞行空域管理规定,在喀什市多次放飞无人机。民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于2月初购买无人机,为验证飞行参数,他在未向相关部门备案登记、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先后3次操控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达500米,远超120米的空域管制标准,且飞行距离最长达7公里,侵入管制空域范围较广。
因李某的“黑飞”行为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多来特巴格路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划重点
随着无人机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越来越多的无人机爱好者加入“飞手”行列。然而因监管漏洞与“飞手”法律意识淡薄,各类“黑飞”行为层出不穷,低空安全风险隐患攀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无人机违法飞行处罚条款,“黑飞”被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喀什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韩可以介绍,新法新增对擅自施放无人机的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等处罚,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黑飞”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黑飞”被认定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仅处罚款与没收设备的时代已成历史。
韩可以表示,依据新法,公安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最高十五日行政拘留。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民警会根据情节轻重实施阶梯式处罚,若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到公共安全,适用行政拘留措施,若无人机被用于非法穿越国(边)境飞行、危及民航安全,违法行为人将被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确保罚当其责。
韩可以还提醒,若“黑飞”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或严重侵犯他人权益,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飞行有规矩,低空有底线,我们才能迎来安全、透明、繁荣的低空时代。”韩可以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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