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保险单唤醒“沉睡”终本执行案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王思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意味着什么?
为了要回2万余元租金,乌鲁木齐市民殷某和谭某打起了官司。可耗费一年多,殷某等来的却是案件的终本执行——谭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能处置。这是殷某的第一个“没想到”。
殷某的第二个“没想到”源于检察机关的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检察官在谭某的一份保险单中发现现金价值,执行恢复。不久前,殷某的胜诉权益从“纸上”落到了“账上”。
几年前,殷某将名下商铺租给谭某,约好的租金迟迟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后依然未拿到钱,无奈之下,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推进财产调查,查封其名下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另一案件首轮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谭某买了一份保险,无其他登记财产。随后,法院对谭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6月终本执行。
对于老百姓来说,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生效判决就成了“法律白条”。殷某的心凉了半截。
2024年起,乌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将“不应终本而终本”“终本后应恢复未恢复”作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点,对辖区法院近年来的“终本”案件进行全面排查。
查看上述案件时,检察官发现,谭某名下的保险单为分红型保险单,是否具有现金价值及可执行性?为查清事实,检察官申请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查询函,核查该保险单的投保人信息、保险类型及现金价值。
核查结果显示,该保险单投保人为谭某,属于分红型保险,现金价值达4万余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范畴”,具备执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检察机关认为,谭某此份分红型保险单可供法院执行,案件应当依法恢复执行,随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全面核实谭某名下保险单线索,若符合执行条件,依法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事实属实后,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谭某名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没想到检察院帮我把这笔‘死账’盘活了!”拿到执行款后,殷某打电话向检察官道谢。
法律监督不是“挑刺”,而是凝聚司法合力,共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不仅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还就此类问题进行自查,安排专人跟踪督办,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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