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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西证执
(核)字第37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永东(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006083358)
张俊英(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705193043)
你们与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凌支行于2025年1月22日签订了绿村银(新华凌支行)个借字第20250000818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绿村银(新华凌支行)最抵字第20240000172号《最高额担保合同》,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299号歌林小镇住宅小区H-E-7-10栋E08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贷款期限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你们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西证内经字第528号。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依约向你们发放贷款。现贷款已到期,贷款人称经催收你们至今仍未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止2026年1月10日的本金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小写:1560000.00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壹拾陆元陆角柒分(小写:18416.67元),复息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肆拾元陆角柒分(小写:10140.67元),之后利随本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双志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李双志
联系电话:0991-6688515、
1899987511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A座6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3月1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热合曼·赛皮、肉克亚木·热合曼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235000元,并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96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6年1月26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36期且累计84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58647.10元,利息14357.51元,本息合计73004.6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
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7日
公 告
本人张明福于2025年12月10日接手库尔勒炙火夜焰餐饮店,并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在此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本人及本店无关。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7日
遗失公告
●吴可遗失新疆理工学院毕业证,编号:135581202405000930,现声明作废。
●吴可遗失新疆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编号:1355842024000866,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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