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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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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依娜外提·沙木沙克(女,身份证号:652901198611260827)

  保证人: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超)

  债务人、抵押人依娜外提·沙木沙克、保证人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超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桂珍于2023年9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3092800002017 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依娜外提·沙木沙克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以上门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6年2月10日,贷款累计5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54347.75元,利息人民币5579.45元,共计欠款人民币459927.20元,以及自2026年2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年天浩(男,身份证号:652222199406160817)

  债务人、抵押人年天浩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的负责人付伟涛于2024年5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4051300006048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2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年天浩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于2026年2月11日以上门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6年2月11日,贷款累计5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89785.09元,利息人民币8413.63元,共计欠款人民币698198.72元,以及自2026年2月1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3日

  遗失公告

  ●乌鲁木齐市米杜专业设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章号:650104020157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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