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减肥药吃出不适 10倍赔偿未获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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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丽米热·阿不都外力 绘

  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古丽米热·阿不都外力)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年12月20日,马某在网络平台看到乃某发布的“快速减肥”产品,当即支付1572元买了6盒。今年1月初,马某服用产品后出现厌食、恶心等不适症状,便认为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要求乃某给其10倍赔偿,但遭拒。2月5日,马某将乃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乃某返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

  对此,乃某辩称,马某的不适明显是个人体质差异导致,其同意退还货款,但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需以经营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法定前提。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马某未能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所买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举证证明乃某存在明知产品不合格仍销售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其主张10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乃某退还马某1572元,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减肥产品,切勿轻信 “速效减肥”“无需忌口” 等宣传,务必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保健食品,妥善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宣传截图、产品包装等材料。若认为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检验,固定合法有效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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