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账号发布产品负面评价, 是监督还是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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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侵权案。

  上海市民王某在某社交平台注册账号,后把此账号借给李某使用。2025年3月,李某通过该账号发布多篇文章,文章标题醒目显示某品牌化妆品是一场骗局,内容则多次出现该化妆品质检缺陷被处罚、被查出有激素、无宣传功效、骗取消费者血汗钱等,并清晰标注该品牌化妆品的商标注册权人——某公司名称。

  某公司认为涉案账号所发布的文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损害了公司名誉权,遂将王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删除文章、赔礼道歉。

  王某认为,他虽是涉案账号的注册者,但并非使用者,涉案文章并非由他本人所发布,因此他不构成侵权。李某表示,她是从其他消费者处得知该品牌化妆品并无宣传的祛痘功效,发布涉案文章纯属善意提醒消费者谨慎甄别选用,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且文章的浏览量较少,该公司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故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两人删除文章、赔礼道歉。王某、李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发布文章中提到的信息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经审查发现,该品牌化妆品有备案登记和生产批文,李某、王某无法提供该公司被处罚以及该品牌化妆品质检不合格或有激素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李某捏造、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引发公众对某公司的产品不当猜疑,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导致公众对某公司产品产生负面认知,使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对于王某,其作为涉案账号的注册者,明知李某发布侵权文章却不制止,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3月9日“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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