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阶段定责 明晰供热纠纷责任主体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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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旭升

  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供热服务费拖欠纠纷案,运用分阶段责任认定裁判思路,为同类供热纠纷提供了解决范本。

  2019年,某热力公司与某酒店在首个采暖季开始前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明确双方的供热、用热及缴费权利义务。首个采暖季合同期满后,热力公司并未停止供热服务,依旧按照标准为该酒店提供了第二个采暖季的供暖服务,但双方并未就此续签书面供热合同,该酒店在此期间也未支付相关费用。热力公司经多次上门及电话催缴无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核心在于供热费用的承担主体认定。

  结合两个采暖季的不同履约情况,法院分阶段厘清责任。第一阶段为首个采暖季,双方签订了书面供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某酒店应承担该阶段的供热费用。同时,涉案酒店是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某公司需对该采暖季的拖欠供热费,承担相应补充清偿责任。

  第二阶段为第二个采暖季,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存在供热与用热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与此同时,供热服务针对不动产提供,在法律无特殊规定、当事人无额外约定的前提下,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负有保障供热费用足额支付的法定义务,需承担该阶段相应缴费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某酒店和某公司承担第一阶段采暖费,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承担第二阶段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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