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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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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许家宝,男(身份证号码:41272719981024161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0013841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6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许家宝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50年11月2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364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11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11月1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52355.93元(肆拾伍万贰仟叁佰伍拾伍元玖角叁分)、利息17564.34元(壹万柒仟伍佰陆拾肆元叁角肆分),本息合计469920.27元(肆拾陆万玖仟玖佰贰拾元贰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1日

  分类公告

  关于库车哈尼迪亚尔农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合作社

  成员大会的公告

  本合作社因拟办理注销事宜,需召开成员大会审议相关决议。我社成员依明·吐地目前无法通过预留联系方式取得联系。为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社注销程序合法合规,现依法通过报纸公告方式通知依明·吐地同志:

  请您于2026年4月9日下午4时,前往库车比西巴格乡哈尼喀村二组97号办公室参加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将审议表决本社注销及清算报告等事项。若您逾期仍未主动联系并出席本次会议,将视为您已收到会议通知并自愿放弃本次大会的表决权。特此公告。

  统一代码:93652923MA77

  5XM46J。

  联系人:阿力木·牙库甫

  电话:19316809123

  库车哈尼迪亚尔农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6年3月11日

  公 告

  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

  本委受理赵伟诉你(被申请人: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申请人诉你(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保劳动争议案件(库劳人仲字[2026]19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4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地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社保大厦四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30日内,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截止2026年5月13日),公告送达生效期为2026年5月28日。特此公告。

  库尔勒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 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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