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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宋永胜(男,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890311473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4003538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308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宋永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0元(贰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盛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40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11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1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14831.53元(壹拾壹万肆仟捌佰叁拾壹元伍角叁分)、利息1341.33元(壹仟叁佰肆拾壹元叁角叁分),本息合计116172.86元(壹拾壹万陆仟壹佰柒拾贰元捌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徐兵(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02153174):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3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1394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249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徐兵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伍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47年3月9日止,由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连续逾期8期以上。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34634.19元(肆拾叁万肆仟陆佰叁拾肆元壹角玖分)、利息11158.82元(壹万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捌角贰分),本息合计445793.01元(肆拾肆万伍仟柒佰玖拾叁元零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海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8901160012):
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150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海龙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0.00元(伍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51年1月10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连续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7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49763.92元(伍拾肆万玖仟柒佰陆拾叁元玖角贰分)、利息1511.85元(壹仟伍佰壹拾壹元捌角伍分),本息合计551275.77元(伍拾伍万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柒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凯旋(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23199909301770):
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5963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9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凯旋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51年8月22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连续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7月3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51988.53元(肆拾伍万壹仟玖佰捌拾捌元伍角叁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451988.53元(肆拾伍万壹仟玖佰捌拾捌元伍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雷雷(男,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9401178617):
乌鲁木齐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3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2445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96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雷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4000.00元(柒拾肆万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52年3月1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3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239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11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12883.32元(柒拾壹万贰仟捌佰捌拾叁元叁角贰分)、利息21408.84元(贰万壹仟肆佰零捌元捌角肆分),本息合计734292.16元(柒拾叁万肆仟贰佰玖拾贰元壹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斯娅·阿卜力米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510200040):
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0853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7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斯娅·阿卜力米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7000.00元(肆拾捌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54年1月1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连续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7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73420.06元(肆拾柒万叁仟肆佰贰拾元零陆分)、利息1301.91元(壹仟叁佰零壹元玖角壹分),本息合计474721.97元(肆拾柒万肆仟柒佰贰拾壹元玖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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