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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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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徐玉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9901140816):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3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4844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26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徐玉龙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9000.00元(伍拾捌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54年3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连续逾期5期以上。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7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78091.14元(伍拾柒万捌仟零玖拾壹元壹角肆分)、利息8106.25元(捌仟壹佰零陆元贰角伍分),本息合计586197.39元(伍拾捌万陆仟壹佰玖拾柒元叁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茹柯耶·艾科拜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9108090447):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2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12818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茹柯耶·艾科拜尔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3000.00元(伍拾捌万叁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54年12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73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11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78014.28元(伍拾柒万捌仟零壹拾肆元贰角捌分)、利息8631.84元(捌仟陆佰叁拾壹元捌角肆分),本息合计586646.12元(伍拾捌万陆仟陆佰肆拾陆元壹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叶克布恩·黑那亚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7802281616):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3387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5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叶克布恩·黑那亚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3000.00元(陆拾万零叁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24个月,自2025年3月6日起至2052年3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43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10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99387.13元(伍拾玖万玖仟叁佰捌拾柒元壹角叁分)、利息6709.38元(陆仟柒佰零玖元叁角捌分),本息合计606096.51元(陆拾万零陆仟零玖拾陆元伍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古丽阿依夏姆·亚尔麦麦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001200407191002):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1251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0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古丽阿依夏姆·亚尔麦麦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2055年1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连续逾期5期,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8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9月11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47185.57元(伍拾肆万柒仟壹佰捌拾伍元伍角柒分)、利息6550.41元(陆仟伍佰伍拾元肆角壹分),本息合计553735.98元(伍拾伍万叁仟柒佰叁拾伍元玖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1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努尔胡加·对先那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320040314141X):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4406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2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努尔胡加·对先那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7000.00元(伍拾捌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2055年3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43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11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83995.4元(伍拾捌万叁仟玖佰玖拾伍元肆角)、利息7340.71元(柒仟叁佰肆拾元柒角壹分),本息合计591336.11元(伍拾玖万壹仟叁佰叁拾陆元壹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合孜勒古丽·赛力克汗(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9302081226):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3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5005001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55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合孜勒古丽·赛力克汗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9000.00元(伍拾肆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5年3月27日起至2055年3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73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并于2025年11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47129.52元(伍拾肆万柒仟壹佰贰拾玖元伍角贰分)、利息8382.04元(捌仟叁佰捌拾贰元零肆分),本息合计555511.56元(伍万伍仟伍佰壹拾壹元伍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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