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写利息,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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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周转,出于情面往往不会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可一旦借款人爽约逾期不还,出借人还能不能主张逾期利息?来看看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年3月,小刘、大刘兄弟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卢某借款3.5万元。其中2.5万元以现金交付,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小刘、大刘共同出具借条,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还清,并载明若违约愿意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此后,大刘陆续偿还了1万元。剩余2.5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大刘共同归还剩余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并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小刘、大刘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小刘辩称借条内容有添加,且现金部分无转账记录,借款不实。大刘则辩称自己仅对微信转账的1万元承担担保责任,且已还清,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提供的由小刘、大刘共同确认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尽管小刘、大刘对借条内容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结合卢某与大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及金额。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小刘、大刘作为共同借款人,尚欠卢某借款本金2.5万元的事实成立。

  那么,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能否获得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在逾期还款时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成本。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小刘、大刘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卢某主张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小刘、大刘共同向卢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因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且卢某提供了相应票据,故对卢某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亦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民间借贷中“无息借款”与“逾期利息”的法律界限。法官建议,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内容完整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币种、期限、利息(或是否无息)、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责任等核心条款。

  即使出于情谊约定为无息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仍有权依法主张逾期利息,以弥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3月5日“平桂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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