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起诉索要“挂名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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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还暗藏法律风险。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起诉公司索要挂名费的主张,依法判决驳回,明确此类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019年12月至2024年8月,黄某经人介绍担任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一年费用2万元,黄某不参与实际经营。2022年3月,因该公司涉及买卖合同纠纷,黄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被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随后,黄某与公司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打起官司。2024年8月,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实际控制人周某后,黄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之前约定的挂名费共计7万余元。

  该案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是集对外代表权与对内决策权于一身的公司负责人,其承担着与公司休戚与共的责任,特别是在公司被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该案中,黄某挂名担任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导致上述监管措施无法对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产生约束,该挂名行为严重扰乱公司管理秩序,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此,黄某与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挂名”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在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的情况下,黄某基于“挂名”约定主张“挂名费”,法院不予支持。

  据3月9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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