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季这些常规操作有法律风险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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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部分高校毕业生开始求职,就业市场进入活跃期。求职过程中,一些看似常规的操作,可能隐藏法律风险。针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社会保险等可能发生纠纷的环节,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提问1:有劳动纠纷“前科”就不能被录用吗?

  张女士应聘了某公司营销专员岗位,收到聘用函后,又突然接到该公司人事部门发来的不予录用通知。张女士询问得知,其被拒绝录用的原因是某公司工作人员做背景调查时,发现她和前公司有过诉讼记录。

  用人单位以求职者曾有劳动纠纷记录为由拒绝录用,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有劳动纠纷记录的劳动者不得被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诉讼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解决劳资纠纷的司法途径,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劳动者若因行使诉讼权利而被拒绝录用,等于被变相剥夺维护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考察劳动者相关职业技能、工作经验,而民事诉讼是当事人民事权益受损时采取的救济方式,并非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的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为入职新单位磋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体检费及放弃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损失等。

  求职者如果因背调结果被拒录,可以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沟通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应证据。若沟通未果,求职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提问2: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入职一家公司时,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与该公司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后来该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经劳动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相继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那么,双方通过电子平台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电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该平台要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名后生效,应附带可信时间戳。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劳动者。

  提问3:社会保险费折现真的划算吗?

  赵先生入职某餐饮公司后,经双方协商,他签署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某餐饮公司则把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补偿给赵先生。赵先生离职后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某餐饮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费。

  法院审理认为,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双方的“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赵先生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02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再次重申社保强制缴纳的法定义务。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或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支招:求职谨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核实用工主体资格,不要盲目相信招聘信息。入职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APP等,核实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状况等,全面、细致地了解相关情况。不要轻信高薪职位的招聘广告,对“无门槛”“月入过万”等字眼保持警惕,以防上当受骗。

  二要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不要签订“空白合同”。无论书面劳动合同还是电子劳动合同,都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以确保双方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权利义务。不要签署任何留有空白的劳动合同,特别是薪资、日期、岗位等关键信息留白的合同。

  三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不要向不合理要求妥协。求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协议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入职后,及时留存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条或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

  据3月4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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