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缝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魏正梅,女(身份证号码:652901198611151428):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4年6月4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4002955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19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魏正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1000.00元(伍拾捌万壹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44年6月10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259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9月2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74728.25元(肆拾柒万肆仟柒佰贰拾捌元贰角伍分)、利息13498.64元(壹万叁仟肆佰玖拾捌元陆角肆分),本息合计488226.89元(肆拾捌万捌仟贰佰贰拾陆元捌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7日
和静战狼运输有限公司:
阿里同才次克以“2025年12月12日17时许,布音达拉在鄯善县合盛硅业停车场修理车辆轮胎时突发疾病死亡”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652827-0000-3-2026011
4-5245851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部门提交有关证据。如未按规定期限提交举证材料,我部门将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0日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工伤认定办公室(地址:和静县友好路628号,联系电话:0996-5030053)。
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3月7日
遗失公告
1.阿克苏市坤豪机械租赁部遗失公章,章号:6529010058584,现声明作废。
2.阿克苏市坤豪机械租赁部遗失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市迎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赵坤,账户号码:107688691835,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891000390560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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