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报道⑤900元好处费换来“禁考+罚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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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苏比伊努尔·图尔贡
典型案例
1月15日,阿图什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车辆管理所接到线索称,科目三考试期间,考生李某存在作弊嫌疑。民警快速展开调查,查明李某给予驾校教练买某900元好处费,要求其帮忙作弊,买某同意并助李某顺利通过考试。
车管所认为,李某和买某的行为严重扰乱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正常秩序,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民警对李某、买某进行教育,明确作弊行为既破坏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又可能导致未具备合格驾驶技能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民警依法取消李某本次驾考所有科目考试资格,并作出罚款1500元、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追缴买某非法所得900元,罚款3000元。
划重点
帮助他人在驾考中作弊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驾考作弊相关行为的处罚无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罚。
阿图什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付奎介绍,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公安机关处罚时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从两方面考量:情节较轻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是指,多次实施作弊行为、组织多人作弊、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不听劝阻等,具体由各省公安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论情节是否较重,有违法所得的必须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组织作弊的;(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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