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前任有新恋情 怒发“小作文”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6
A+ | a日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因前任有了新恋情,周某多次在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和他人照片,最终法院判决其道歉并赔偿。
周某与薛某本是男女朋友,后因故分手。分手后,薛某与陈某恋爱,周某得知后,在社交媒体多次发布不当言论,并随文配有陈某自拍照等图片。
周某发布的内容在陈某同事及朋友中大量流传,对陈某的声誉、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陈某起诉至崇明区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将陈某本人照片设置为社交媒体账户头像,昵称包含陈某名字,并在简介中发表贬低陈某人格言论,该行为造成社会公众对陈某人品的质疑,致使其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周某的行为已经产生一定影响,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判令周某删除其发布的侵害陈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社会评价不受非法贬损的人格权利。禁止以诽谤、侮辱、恶意诋毁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以保障个人或机构在公共领域中的声誉、信用和尊严免受虚假事实、侮辱性言论等不法侵害,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公众一旦发现自身名誉受到不当侵害,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据3月3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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